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税务文书送达公告(江西发东实业有限公司《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》)

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2023年78号送达公告
2023-12-04

税务文书送达公告(江西发东实业有限公司《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》)

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2023年78号送达公告

江西发东实业有限公司(91360102MA35K64U3F):

因采用直接送达、留置送达、委托送达、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》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,向你单位公告送达《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》(洪税二稽罚告〔2023〕66号)(见附件)。

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(地址:南昌市东湖区青山南路555号)领取《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》(洪税二稽罚告〔2023〕66号)正本,否则,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,上述《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》(洪税二稽罚告〔2023〕66号)正本即视为送达。

特此公告。

附件:《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》(洪税二稽罚告〔2023〕66号)

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

2023 年12月4日

附件:

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

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

洪税二稽罚告〔2023〕66号

江西发东实业有限公司

( 纳税人识别号: 91360102MA35K64U3F ):

对你单位(地址: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下水路22号)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4年1月2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》第八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四十四条、第六十三条、第六十四条规定,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:

一、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、理由、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:

经查,你公司2016年8月成立,2016年9月大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,2016年12月被南昌市税务局东湖区管理局认定为非正常户,检查小组前往你公司生产经营地址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下水路22号查看,该地址多年前就已成为居民停车场。经查询登记银行账户流水,未发现有向上海梵页商贸有限公司、上海斯约贸易有限公司、江西百旺金赋科技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付款记录,也未见江西雷亮贸易有限公司、大连有恒再生资源市场有限公司银行收款记录。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(失联)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(税总发[2016]172号)的规定,检查小组认定你公司接受的5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,开具的5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》第三十七条,拟处罚款200000.00元。

二、你(单位)有陈述、申辩的权利。请在我局(所)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,到我局(所)进行陈述、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、申辩材料;逾期不进行陈述、申辩的,视同放弃权利。

三、若 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(含10000元)以上,或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,你(单位)有要求听证的权利。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(所)书面提出听证申请;逾期不提出,视为放弃听证权利。

二O二三年十二月一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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